郑师院行〔2015〕64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我校科学技术秘密安全,促进科学技术发展,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》(1995年,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、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国家规定的重要科学技术秘密安全,有控制地放宽一般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。
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均负有科学技术保密的义务。
第二章 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
第四条 国内外已经公开的技术或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不属于秘密范围。
第五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我校利益,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,属于秘密范围:
1.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的;
2.影响技术在国内国际上先进程度的;
3.失去国家及我校技术独有性的;
4.影响技术竞争能力的;
5.损害国家及我校声誉、权益和对外关系的。
第六条 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包括绝密级、机密级、秘密级三个级别。
1.绝密级:国际领先,且对国防建设或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;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;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。
2.机密级:处于国际先进水平,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;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;我国独有、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、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,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。
3.秘密级:处于国际先进水平,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,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;我国独有、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,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。
第三章 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、变更及其解密
第七条 由科研处负责我校科研成果密级的确定;对某些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,应按照《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》的规定,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评价确定其密级、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。
第八条 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变更,由科研处确定并上报省科技厅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及时变更密级:
1. 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;
2. 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及我校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改变的。
第九条 在保密期限内需要解密的事项,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申请。秘密级的报省科技厅审批;机密级、绝密级的报国家科技部审批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当及时解密:
1.技术趋向陈旧,失去保密价值的;
2.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,且已有替代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;
3.已经扩散而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;
4.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,可保密性较差的;
5.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。
第四章 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
第十条 科研处在国家、省市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,负责全校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,主要职责如下:
1. 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全校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;
2. 负责全校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;
3. 按规定审查或审批涉外的科学技术秘密事项;
4. 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我校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,调查科学技术泄密事件;
5. 表彰、奖励全校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。
第十一条 在下列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中,学校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涉及的科学技术秘密有:
1. 公开进行的讲学、进修、考察、合作研究等活动;
2. 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刊、书籍、图文资料、音像制品进行公开宣传或公开发表论文、出版专著;
3. 公开进行的科学技术展览、技术表演等活动。
第十二条 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,确需对外提供科学技术秘密或因工作确需携运科技秘密资料、物品出境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十三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科技秘密事项,由科研处报省科技厅审批。
第十四条 向境外出版机构投稿,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,引用材料必须是来自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书刊,内部资料不得引用。投稿人承担稿件在境外的全部责任。
第十五条 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,须经省科技厅批准,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、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。
第十六条 秘密技术出口,须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在境外合办企业的,视同秘密技术出口。
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秘密技术,须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,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。
第十八条 绝密级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。机密级、秘密级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请保密专利。机密级的报国家科技部批准,秘密级的报省科技厅批准。
机密级、秘密级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,须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先行办理解密手续。
第十九条 对参与秘密技术研制的人员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、推广、交流而影响其评奖、表彰和职称评定。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成果,学校将对其成果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。
第二十条 对科技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;对于违反保密法规的一般行为,学校将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;对于情节严重,给国家安全及我校利益造成损害的,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、政纪处分;触犯刑律的,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郑州师范学院
2015年5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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