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学院(部):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,充分发挥各类科普场所的宣教优势,提升广大公众科学素质,促进郑州市科普事业蓬勃发展,2024年拟选择市内科普支撑服务能力强的单位建设市级科普示范基地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 一、申报范围及条件 (一)申报范围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力量建设,依托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,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,普及科学知识,弘扬科学精神,具有特定科学技术宣传和教育、传播和普及、培训和服务功能的场馆、设施、场所或媒体。主要包括: 1.场馆类科普基地,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。包括科技馆、博物馆、文化馆、动物馆、气象馆、自然馆、地震馆、水族馆、陈列馆、天文馆、标本馆等。 2.非场馆类科普基地,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、设施,主要包括: (1)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、历史、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,包括国家公园、动植物园、森林公园、地质公园、湿地公园、矿山公园、工业遗产、自然保护区、文化保护地、科技园区、旅游景点等; (2)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、设施,包括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医院、企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、科研中心、孵化器、特色产业园区、企业展览馆、野外观测台(站)、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基地、教学科研实习基地、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; (3)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,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,包括青少年宫、青少年活动中心等。 3.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,是指以网络、电子媒介、印刷媒体等为载体,具有市域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,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作品创作、报道科技新闻、宣传科技成果、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,包括各类传播媒体、出版机构等。 (二)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科普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 1.在郑州市区域内,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,能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; 2.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、科技传播能力、科普创作能力; 3.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,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,并建立完善的科普基地档案; 4.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、经费,并配备有专(兼)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; 5.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,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目标。 各类科普基地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,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 1.场馆类科普基地 (1)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,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,并配备与场馆面积、展品数量、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,原则上不少于5人; (2)有可供观众演示、体验、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,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及场馆自身条件定期更新、补充科普展品; (3)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(含法定节假日),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,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。科技活动周、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,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。 2.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(1)有专设科普展区,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; (2)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,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,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;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、展示、示范功能的机构,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(含法定节假日),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; (3)配备相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,原则上不少于3名。 3.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(1)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、制作、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; (2)有固定的栏目、版面或新媒体平台从事科普宣传,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; (3)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、音视频、展品等科普成果。 二、申报要求 (一)申报时间:请于2024年3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处1115室,逾期不报的,不再受理。 (二)凡是2020年12月31日前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郑州市科普示范基地已超过三年命名周期,原郑州市科普示范基地称号自行失效,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继续进行申报。 (三)申报书及支撑材料一式三份,A4纸双面打印,连同汇总表由申报单位报送至科研处1115房间,同时将申报书、支撑材料及汇总表的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kyc@zznu.edu.cn邮箱中。 联系人:霍老师 联系电话:65502529
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郑州市科普示范基地的通知
更新时间:2024/2/23 9:56:03访问量:(0)